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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4财保34号

湖北宜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风重工(十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北宜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风重工(十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4财保34号

申请人:湖北宜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西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902YK8R。

法定代表人:韩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东风重工(十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57366R。

法定代表人:李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宜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东风重工(十堰)有限公司价值19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为此,申请人湖北宜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960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宜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审理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东风重工(十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湖北宜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党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