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52号罪犯陈新国,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店镇孟杨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2005)驻刑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新国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新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于2007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陈新国在执行期间,2009年2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6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新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新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