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271民初227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窦远强、皮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窦远强;皮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227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0830169L。

法定代表人:刘跃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远强,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皮忠燕,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被告窦远强、皮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计182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赵学智

人民陪审员  白彩云

人民陪审员  梁淑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汤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