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227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0830169L。
法定代表人:刘跃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远强,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皮忠燕,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被告窦远强、皮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计182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赵学智
人民陪审员 白彩云
人民陪审员 梁淑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汤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