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民初86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石 剑
人民陪审员 李必坚
人民陪审员 秦玉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