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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12民初86号

刘某某与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民初86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石 剑

人民陪审员  李必坚

人民陪审员  秦玉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