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被执行人:杨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执行杨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杨强应承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3453.55元及罚息、执行费1489元、迟延履行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526.4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19年6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前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魏文秀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洪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