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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刑更609号

张某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609号罪犯张某甲。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粤51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张某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某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1次,剩余考核分423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国良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佳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