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84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温志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任坚明,系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汝荣,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温志源与被执行人石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石汝荣应向申请执行人还款欠款及律师费合计3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8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