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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4812号之一

徐彬、苏国枝、苏锦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彬;苏国枝;苏锦霞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4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彬,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委托代理人:戴昌艳、孙春春,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国枝,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苏锦霞,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5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徐彬支付货款人民币32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77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7月21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22日、2019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已冻结;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名下址在贵州省安顺开发区××路××大厦幢××层××号的房产已委托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案号为(2019)黔0402执923号,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8月30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9年5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苏国枝、苏锦霞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但因不知去向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9年6月1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57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

审判员  傅仰鹏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