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灵寿县人,现住金昌市金川区,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0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金昌市金川区,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被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被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尚某贩卖毒品,2018年12月8日14时许,吸毒人员徐仲兴与其联系后,将徐仲兴带至被告人尚某居住的甘肃省金昌市××区家中,介绍徐仲兴与被告人尚某相识并以400元的价格从尚某处购得毒品后,由被告人尚某、赵某与徐仲兴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后离开。2018年12月9日早上,吸毒人员徐仲兴再次与被告人赵某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与尚某联系,当日15时许,吸毒人员徐仲兴出资600元、赵某出资200元与被告人尚某在甘肃省金昌市××区下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从吸毒人员徐仲兴处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毛重0.16克,净重0.10克,从被告人尚某处缴获作案工具“中兴”手机一部、毒资50元、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毛重0.12克,净重0.09克,从被告人赵某处缴获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经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尚某、徐仲兴处查获的两小包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份。另查明,被告人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被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强制戒毒2年;2018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缴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及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尚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
三、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尚某的毒资50元、作案工具“中兴”手机一部,被告人赵某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福海
人民陪审员 常玉萍
人民陪审员 撖卫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