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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3民初985号

张洪容与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容;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3民初985号

原告:张洪容,女,生于1974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804B。

法定代表人:任德贵。 原告张洪容与被告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洪容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张洪容承担。

审判员  舒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