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3民初985号
原告:张洪容,女,生于1974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804B。
法定代表人:任德贵。 原告张洪容与被告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洪容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张洪容承担。
审判员 舒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