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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365号之一

汪小强与杨红卫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小强;杨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小强,男性,汉族,1987年12月0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红卫,男性,汉族,1975年08月0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汪小强与被执行人杨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红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小强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元,并自2018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直至债务清偿为止。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红卫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人汪小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红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红卫仍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杨红卫名下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XXXXX)予以扣押并查封其户籍档案。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剩余案件款28629元(含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被执行人杨红卫于2019年7月30日前履行一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履行一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履行8629元。被执行人杨红卫之妻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140)自愿对其作了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汪小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9)陕0902执36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小 成

审 判 员 涂 必 明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世钧                            

书 记 员 白 晓 峰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