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9439号 
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WLM92。
法定代表人:李延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男,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林娜。
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新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