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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5民初888号

张振生与唐山华苑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振生;唐山华苑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888号

原告:张振生,男,195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华(系张振生之妻),女,195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告:唐山华苑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钱路**。

法定代表人:米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颖。 原告张振生与被告唐山华苑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振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拖欠原告1年10个月的非统筹工资,共计309.76元,并按月按时发放,不再拖欠。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退休职工,被告未给原告发放非统筹工资,每月14.08元,原告数次讨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退休后要求给付离退休人员非统筹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振生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振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波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