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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4民初2303号

王子州与张贺辰、保定辰祥良子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子州;张贺辰;保定辰祥良子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84民初2303号原告王子州,男,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广场南路世纪广场**。委托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贺辰,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现住。被告保定辰祥良子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贺辰地址: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州诉被告张贺辰、保定辰祥良子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州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贺辰名下的冀F×××**号车辆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州已提供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张贺辰名下的冀F×××**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日期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在此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等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秋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