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辛博泵阀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温州正大轴承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组织机构代码329869254。 法定代表人黄丐启。 被执行人董丰根,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辛博泵阀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丰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辛博泵阀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董丰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董丰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董丰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董丰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董丰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董丰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董丰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董丰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辛博泵阀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董丰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小成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建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