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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05号

王栋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栋;刘学东;吴少芬;靳如海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少芬,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县。

被执行人:靳如海,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县。

被执行人:刘学东,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县。

被执行人:王栋,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吴少芬、靳如海、刘学东、王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少芬、靳如海、刘学东、王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靳如海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5月18日止(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靳如海名下机动车三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2月26日止(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栋名下机动车两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2月26日止(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刘学东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2月26日止(该车现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少芬、靳如海、刘学东、王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