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157号
原告:邢雨昕,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街道新坪村南庭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68234M。
法定代表人:胡忠林,总经理。
被告:沙坪坝区凤庆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NANL46。经营者:朱羽。
原告邢雨昕与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庆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邢雨昕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雨昕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雨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雨昕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腾
书 记 员 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