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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9157号

邢雨昕与沙坪坝区凤庆食品超市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雨昕;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庆食品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157号

原告:邢雨昕,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街道新坪村南庭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68234M。

法定代表人:胡忠林,总经理。

被告:沙坪坝区凤庆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NANL46。经营者:朱羽。

原告邢雨昕与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庆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邢雨昕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雨昕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雨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雨昕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腾

书 记 员 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