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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5832号

蒋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5832号

原告: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蒋某诉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徐某支付劳务工资306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至10月份,蒋某在徐某承包的陇能家园S08地下车库做砌砖抹灰等工程工作。当时徐某承诺等我完成该工程任务后全部结清工资。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徐某共拖欠我工资为10842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徐某给付77820元,尚欠30600元未付,故诉诸法院。徐某辩称,我在蒋某提交的结算单上签字属实,但我明确载明除零工、小工外实际拖欠蒋某劳务工资93120元,现我已经支付89800元,尚欠3320元未付,对该款愿意支付,但必须写明我与蒋某的债务已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蒋某向本院提交的结算单,蒋某证明徐某拖欠其劳务工资30600元,徐某质证意见:除零工、小工外实际拖欠蒋某劳务工资93120元,

本院认为,经核算徐某拖欠蒋某劳务工资93120元未付,对此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对徐某向本院提交的工资表及流水清单,徐某证明向蒋某已付款89800元的事实,蒋某质证意见认为:徐某已支付其劳务工资89800元属实,但王小霞的工资只支付了10000元,尚欠10530元未付,腾岳青的工资10600元也未付。

本院认为,蒋某与徐某均认可已付工资89800元,对此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9月至10月份,蒋某在徐某承包的凉州区陇能家园S08地下车库做砌砖抹灰等工程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徐某共拖欠蒋某劳务工资为93120元。后徐某已付款89800元,尚欠3320元未付,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蒋某与徐某因劳务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徐某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侵害了蒋某合法权益,其应当向蒋某支付未支付的劳务工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徐某支付蒋某劳务工资332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蒋某负担200元,徐某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天聪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