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区仁和橱柜(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附**。
被执行人: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606
法定代表人:刘宇。 本院根据(2018)川0191民初7312号判决,立案执行成都高新区仁和橱柜申请执行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75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永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