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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3民初493号

李晓黎与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晓黎;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493号

原告:李晓黎,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BYWAX9B。

法定代表人:徐庆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鹏,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黎与被告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李晓黎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黎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李晓黎负担。

审 判 长  于春兰

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刘素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