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493号
原告:李晓黎,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BYWAX9B。
法定代表人:徐庆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鹏,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黎与被告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李晓黎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黎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李晓黎负担。
审 判 长 于春兰
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刘素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