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1850号 申请人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吴滨权。 被执行人周霞,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9)川成高证执字第18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元,执行费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周霞平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周霞名下银行账户XXX元扣划执本院转款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周霞无其他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9)川成高证执字第18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功
审判员 陈诚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