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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02执665号

施德昌、郭柄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德昌;郭柄宏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施德昌,男,1967年10月30日生,彝族,住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郭柄宏,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申请执行人施德昌与被执行人郭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云040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郭柄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还施德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郭柄宏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郭柄宏赔还申请执行人施德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应交执行费170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2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柄宏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及房产、土地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郭柄宏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6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王 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刘家明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