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桂林,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王志荣,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友谊新塘垅小区******东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15889835026。法定代表人吴世凯。申请执行人曹桂林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桂林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曹桂林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荣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0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车辆、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2月26日,本院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2019年1月13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019年2月25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19年6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沙市友谊社区了解到该社区已无被执行人公司的相关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桂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凯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6月19日两次约谈申请执行人曹桂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532.35元及截止2019年6月19日止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17.5元,合计113549.8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 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