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冯向荣,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杨平,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向荣与被执行人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湘0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向荣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以及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7.12万元,已执行到位0.4万元,尚有16.72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易洪斌
审判员 左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助理法官肖为
书记员陈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