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8409号
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院**楼**。
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v>本院在执行李斌诉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钟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