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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143号

周巧云、齐广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巧云;齐广存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周巧云,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周璐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广存,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周巧云与被执行人齐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1391号,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巧云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齐广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4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号、湘A×××**号车辆,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查封,本院暂未采取措施;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18号向长沙市不动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5月2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5月7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璐庆,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2019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齐广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璐庆,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93,204元(包含执行费13,2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93,20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晶辉

书记员王榕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