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27民初1842号
原告:殷菊芬,女,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原告:余进梅,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原告:余俊,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原告:赵二牙,女,193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泸西县。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月,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飞,男,199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泸西县九华路东段
被告:红河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友,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蒙自市凤凰路**富康大厦。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菊芬、余进梅、余俊、赵二牙与被告胡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红河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菊芬、余进梅、余俊、赵二牙于2019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殷菊芬、余进梅、余俊、赵二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菊芬、余进梅、余俊、赵二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殷菊芬、余进梅、余俊、赵二牙承担。
审判员 沈永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