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4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华锐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北路**华海大厦**南v>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锐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小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海南华锐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小龙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华锐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小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华锐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小龙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小龙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王小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5655元,未执行金额为385655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鄢澧舫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