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421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利平。 2019年6月18日,本院收到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善自然规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执行的善自然规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祖国宏
审判员 丁扣红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娄佳萍
书记员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