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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1行审59号

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421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利平。 2019年6月18日,本院收到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善自然规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执行的善自然规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祖国宏

审判员  丁扣红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娄佳萍

书记员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