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3民初1596号
原告:夏望斌,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化县东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奇,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
负责人:黄建清。
原告夏望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夏望斌于2019年6月10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望斌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国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