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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执234号

杨金花、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金花;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花,女性,1963年5月4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扶沟县交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65285190W。

法定代表人:李凤琴,职务:总经理。杨金花与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2016)豫1621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杨金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花与被执行人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金花与被执行人扶沟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1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玮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