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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民初12184号

董聪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聪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杨涛;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2184号

原告:董聪芬,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桑旺茂,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涛(兼刘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6月1日出生。

被告:刘刚,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聪芬被告杨涛、刘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被告杨涛、刘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涛、刘刚的住所地及本案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东城区,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杨涛、刘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涛、刘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杨涛、刘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武景格

书 记 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