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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533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彭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彭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533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湖南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魏国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坤,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波,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彭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益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