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寇明东,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卢昌盛,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申请执行人寇明东与被执行人卢昌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卢昌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申请执行人寇明东各项费用共计98113.2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3执238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平吉
审 判 员 曾敏玲
人民陪审员 闫沛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