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423执238号

寇明东与卢昌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寇明东;卢昌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寇明东,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卢昌盛,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申请执行人寇明东与被执行人卢昌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卢昌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申请执行人寇明东各项费用共计98113.2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3执238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平吉

审 判 员  曾敏玲

人民陪审员  闫沛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