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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执1737号

张辰熙、沈阳市和平区杰克斯爱德教育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辰熙;沈阳市和平区杰克斯爱德教育培训中心;姚飞;侯宇宁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张辰熙,2011年10月21日,汉族,住沈阳市浑**。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2年4月20日生,住沈阳市浑**。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杰克斯爱德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峥。被执行人姚飞,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侯宇宁,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申请执行人张辰熙与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杰克斯爱德教育培训中心、姚飞、侯宇宁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02民初1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辰熙申请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杰克斯爱德教育培训中心、姚飞、侯宇宁返还培训费932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