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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行初22号之一

阳新娲石建材有限公司与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阳新娲石建材有限公司;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22行初22号之一原告阳新娲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富池镇老渡口。法定代表人施德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昌国,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阳新县城东新区钟家湾路**。法定代表人梁再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李名升,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阳新娲石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阳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中止诉讼。2019年3月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建成立,原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其职能由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行使。现原告阳新娲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新娲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胡 丽

审判员 朱耀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