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6民初1066号
原告:祁东县金隆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26MA4Q7D6H9F,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金桥镇金龙村X117线。经营者: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春,祁东县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
原告祁东县金隆加油站与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祁东县金隆加油站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县金隆加油站撤诉。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祁东县金隆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全 艳
书 记 员 尹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