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4087号
申请人:烟台市第一肉类联合加工厂。地址:莱阳市富水南路180号。
被
申请人:孙晓明,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留衣庄村。身份证号:370682196702048614。
被
申请人:王培娥,女,1966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0627196603021120。申请人烟台市第一肉类联合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孙晓明、王培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第一肉类联合加工厂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晓明、王培娥名下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相当于88000元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晓明、王培娥名下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相当于88000元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志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星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