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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民特2号

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王洪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王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24民特2号申请人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朱连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洪波,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闫霞,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与申请人王洪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因申请人王洪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6日经昌图县昌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将原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执2071号案件的执行标的物金地上林湾小区5-796金地上林湾1号楼1-5、1-6门市用依法查封的乙方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坐落于昌图县昌图县昌图镇金地上林湾小区)名下的8套房屋。(具体如下:1、803幢8号楼2-5-2;2、817幢20号楼2-6-2;3、818幢21号楼1-4-2;4、818幢21号楼3-4-2;5、819幢22号楼1-6-2;6、819幢22号楼2-9-2;7、819幢22号楼5号车库;8、820幢23号楼2-3-1)予以替换。

二、替换后的8套房屋价格按照所有房屋出售时的合同价格予以计算,与原标的物金地上林湾小区5-796金地上林湾1号楼1-5、1-6门市的之间价格如有差额,超出价格部分予以返还差价,如若不足原标的物价格则由乙方用其他方式进行补足相应的金额。

三、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各一份,并须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作为转入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执2071号案件的相应依据。协议一经签字即生效,此议无悔。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与申请人王洪波于2019年6月6日经昌图县昌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佟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