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李宗祥,男。
被执行人:汤顺奇,男。被告执行人:李新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祥与被执行人汤顺奇、李新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宗祥与被执行人汤顺奇、李新红于2019年6月1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汤顺奇、李新红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李宗祥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624执11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新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