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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执1146号

李宗祥与被执行人汤顺奇、李新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宗祥;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李宗祥,男。

被执行人:汤顺奇,男。被告执行人:李新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祥与被执行人汤顺奇、李新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宗祥与被执行人汤顺奇、李新红于2019年6月1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汤顺奇、李新红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李宗祥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624执11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新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