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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1121号

温州市壹舟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盛弘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壹舟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盛弘全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壹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灵昆街道双昆村天祥码头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9597152XG。

被执行人:江西盛弘全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珠田乡珠田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MA368TUH0W。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壹舟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盛弘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盛弘全建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壹舟经贸有限公司偿还2787284.82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壹舟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壹舟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盛弘全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章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