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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3529号

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廷珍、肖成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廷珍;肖成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3529号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严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廷珍,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肖成宝,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廷珍、肖成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