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05执368号之一

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路康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路康;路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组织机构代码743483787。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 被执行人路康,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路宽,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路康、路宽(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2015)杭拱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09964.4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诉讼费2850元和执行费3049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路康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已履行94483.9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伟民

审 判 员 沈国强

审 判 员 夏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

书记员 马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