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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442号

黎晓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黎晓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442号

被执行人:黎晓辉,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黎晓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晓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8)鄂09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韩用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谈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