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442号
被执行人:黎晓辉,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黎晓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晓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8)鄂09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韩用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谈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