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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705号

赤峰纬冠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盛世恒源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9-705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赤峰纬冠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盛世恒源汽车用品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705号

原告:赤峰纬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川,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盛世恒源汽车用品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名称为“保健汽车垫”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08296.X)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