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08民初2998号
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
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金存,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金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本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