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
诉讼代表人:赵仁旺,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赵力,男性,汉族,1981年09月03日出生,住西咸新区。
被执行人:赵新,男性,汉族,1957年02月17日出生,住西咸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与被执行人赵力、赵新土地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8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7302元、并承担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78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105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8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戴超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