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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8执62号

西安市鄠邑区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赵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鄠邑区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赵力;赵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   

诉讼代表人:赵仁旺,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赵力,男性,汉族,1981年09月03日出生,住西咸新区。   

被执行人:赵新,男性,汉族,1957年02月17日出生,住西咸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与被执行人赵力、赵新土地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8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7302元、并承担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78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105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8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戴超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