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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11852号

上海嘉定花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嘉定花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11852号

申请人:上海嘉定花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惠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豪,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嘉定花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10,317.16元,为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0,317.16元,冻结期一年。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定花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建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闻博

书 记 员 韩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