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804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法新,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住荆门市掇刀区。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法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苌韬、代理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法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15时许,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创城工作人员在荆门市掇刀区望兵石社区南苑小区45栋前空地,对被告人阳法新家门前的旧沙发进行集中整治时,阳法新上前阻拦并朝工作人员沈某某左侧耳部打了一拳,导致沈某某左侧耳部挫伤。现场执勤民警将阳法新口头传唤至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掇刀石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掇刀石派出所办案区大楼正在修建中,故民警在对阳法新核实身份后欲将其带往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办案区进行调查。阳法新情绪激动,并朝办案民警易某某的左侧脸部打了一拳,导致易某某左侧面部挫伤。案发后,阳法新对沈某某、易某某出具了道歉信并赔偿了经济损失,二人对阳法新的道歉表示予以接受,并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法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易某某的陈述、证人严某某、杨某某、陈某、李某某、廖某的证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高新区·掇刀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背街小巷社会秩序整治方案》、掇刀石街办印发的《掇刀石街道“十乱”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掇刀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李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责任分解表、《关于成立掇刀石街道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的通知》、询问过程录像记录、视频资料、易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掇刀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社会危害性的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伤情鉴定情况说明、道歉信、谅解书、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阳法新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法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阳法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阳法新犯罪时系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法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就其行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法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阳法新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