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3执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尚华,男,生于1958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申请执行人:高梅香(系陈尚华妻子),女,生于1960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执行人:杨世平,男,生于1962年9月4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尚华、高梅香夫妇劳务报酬人民币13600元、8249元,合计23501元。但被执行人杨世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世平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贤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伦 微信公众号“”